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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