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某某、湘阴县**有限公司土地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原行政行为,故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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