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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居民委员会友爱居民小组与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湘阴县**居民委员会友爱居民小组诉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岳阳**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指定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友爱居民小组诉称,2011年12月26日,湘阴县人民政府授权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以芙蓉北路拓宽需要为由征收高岭社区友爱小组土地,并签订《关于高岭社区友爱组储备用地征拆安置方案备忘录》(简称《备忘录》)以及相关协议,但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行为:一、超标征地:根据省政府(2010)政国土字1100号批文只审批了7.6421公顷土地,而储备中心在友爱组和团结组共征收283亩,合18.7公顷。二、征地程序违法:1、土地储备中心征收我组土地时,并没有对我组成员进行任何有关征地方面的公告,更未尽到将征地事项告知村民的义务,且国土局对我组土地的调查结果也从未经过我组确认。2、土地储备中心是以胁迫、利诱等手段使我组部分村民在征地的相关协议上签字,且该征地事项也从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3、我村集体从未收到任何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方案也从未经过我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征地个人的做法,严重侵害我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三、《备忘录》未履行完毕。根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该征地合同应当无效。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认为被告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我组成员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我组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友爱小组共有村民六十二人,其被征土地系2010年9月26日开始由湘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0年9月26日发布了预征地公告,2010年11月28日、11月23日发布了征收公告,2010年11月23日、2010年12月2日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11年12月27日由湘阴**办公室与原告友爱居民小组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征地补充协议》,按协议约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了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共计884万元。原告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友爱居民小组的韩**、韩国平、唐**三人认为上述征收行为违法,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便以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友爱小组委托代表人身份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湘阴县**居民委员会友爱居民小组共有六十二位组民,如因所诉理由提起诉讼,应经该组过半数的组民同意,其委托代表人韩**、韩国平、唐**三人在没有提供过半数村民同意起诉证据的情况下,以湘阴县**居民委员会友爱居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湘阴县**居民委员会友爱居民小组的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湘阴**居民委员会友爱居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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