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唐*新与被告刘**、刘**、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唐*新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现原告向**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唐**、唐*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