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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新华**南分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新华**南分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06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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