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新华**南分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06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