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刘**诉被告左**、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刘**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4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871.5元,由原告张**、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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