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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戴*和与被上诉人黄**、戴**,黄永党房屋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和因与被上诉人黄**、戴**、黄永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节、蒋*,被上诉人戴**、黄永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涉案房屋既永昌花苑A栋12号门面的权属等情况以及戴*和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均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65元,已由上诉人戴*和预交,现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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