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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东**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郴**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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