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沙漓湘路支行与汤**、沈**、湖南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光**限公司长沙漓湘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汤**、沈**、湖南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沈**、湖南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汤**坐落于长沙**开发区**路以北、**路以东**紫郡*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沙漓湘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汤**、沈**、湖南佳**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汤**坐落于长沙**开发区**路以北、**路以东**紫郡*栋****房产。

申请人中国光**限公司长沙漓湘路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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