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湖南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李**、李**、湖南**限公司、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2)浏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长中民监字第00249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调解书确认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