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志**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志**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志**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志**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54元,由原告长沙志**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