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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葛*、江苏名**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江苏名**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于2016年3月5日,上诉人葛*、江苏名**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分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葛*、江苏名**限公司及上诉人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葛*、江苏名**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葛*、江苏名**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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