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及原审第三人易卫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