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及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甲与邻居黄*戊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两家产生矛盾。2015年12月27日,黄*甲母亲李*与黄*戊的妻子黄*丙两次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后李*将自己挨打的情况告诉黄*甲,黄*甲找到黄*戊理论并对其殴打,持匕首将黄*戊的胸部捅伤。经鉴定,黄*戊左胸壁穿透伤、心包破裂、右上肺裂伤,构成重伤二级;肋骨骨折和牙齿脱落,构成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5年12月27日,公安民警在新**民医院将黄*甲口头传唤到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甲赔偿了被害人黄*戊医疗费等损失10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害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龙*、黄*乙、黄*丙、李*、黄*丁的证言,被害人黄*戊的陈述;被告人黄*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戊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黄*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中,黄*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黄*甲的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黄*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人身不受非法侵害,对黄*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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