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5年5月21日结婚,1996年6月1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乙。婚后感情尚可,自2007年4月份,被告被查出患有脑胶质瘤,家庭打破平静,被告与原告到处治疗均未痊愈,致使被告全身瘫痪,生活完全不能治理。在原告的苦苦恳求下,邵阳**利院收留了被告。现原告与被告一直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原告为了照顾好被告,前后用了近40万元,现在又负债20万元,身心已疲惫不堪,实在没有办法提出离婚请求,原告原意承担被告以后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直到终老。原告为此诉来本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支付被告每月生活费、护理费;3、判决原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雷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5年5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1996年6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王*乙。2007年4月,被告被检查出患有脑胶质瘤,每天头痛、呕吐、偏瘫,经过四处治疗均没有好转。2010年3月,由于肿瘤转移,致使被告全身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于原告经济上无法承担高额费用,在原告的恳求下,邵阳**利院收留了被告。由于这些年原、被告一直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原告为了照顾被告负债20万元,原告无奈之下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有效证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生育了小孩,虽然婚后发生了被告患病的情况,但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婚姻关系,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