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麓**限公司诉被告董*、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麓**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麓**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麓**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996元,减半收取4998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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