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刘*某与被告刘*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朱*、刘*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刘*某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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