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尹**、李**、徐**、陈**、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陈**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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