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尹**、李**、徐**、陈**、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尹**、李**、徐**、陈**、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陈**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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