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长沙坪**限公司、邓**、华泰保险**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长沙坪**限公司、邓**、华泰保险**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已支付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