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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家界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张家**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2008年期间,原告在被告湖南张家**份有限公司从事外联工作,原告为被告垫付广告费用88030元。2008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郭*遂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报账广告费8803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0194元;3、案件受理费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经被告张家**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原告郭*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已立案受理,因此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退回给原告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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