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邵**、长沙市**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邵**、长沙市**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邵**及长沙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4万元或等值数额财产,担保人吴*以其所有的位于xxxxxxxx房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及位于xxxxxxxx房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xxxxxxx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

二、查封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xxxxxxx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

三、冻结被申请人邵**及长沙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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