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邵**、长沙市**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邵**及长沙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4万元或等值数额财产,担保人吴*以其所有的位于xxxxxxxx房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及位于xxxxxxxx房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xxxxxxx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
二、查封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xxxxxxx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
三、冻结被申请人邵**及长沙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