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3元,依法减半收取3002元,由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