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与唐**、唐*、湖南三和伟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与被告唐水平、唐*、湖南三和伟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三和伟恒**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的起诉。

原告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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