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谭**、谭**、谭**、谭**、谭**、谭**、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9月2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