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军与谭**、谭**、谭**、谭**、谭**、谭**、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谭**、谭**、谭**、谭**、谭**、谭**、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9月2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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