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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吴**、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吴**、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3月10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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