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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三校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三校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以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其前妻欧**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被告欧**参加诉讼。原告黄三校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王**、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三校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万元。

被告王**答辩要点:借款9万元,还了2万元,尚欠7万元。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两被告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注明这笔债务由欧**偿还。

被告欧**答辩要点:借钱的时候我不在场,不应该由我来偿还,我也没有偿还能力。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5年3月12日,被告王**立据向原告黄三校借款9万元,约定2015年12月底还清。2015年9月16日,被告王**偿还2万元,尚欠7万元未还。

2、被告王**、欧**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5月4日,被告王**、欧**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欧**偿还。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向原告黄**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黄**请求判令被告王**返还借款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虽协议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欧**个人偿还,但原告黄**对此协议并不知情,且不同意该债务由被告欧**个人偿还,被告王**主张该债务由被告欧**个人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欧**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欧**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欧**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黄**借款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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