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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贺*甲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贺**、贺*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贺**、被上诉人贺*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桃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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