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原告刘**已预交2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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