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汉寿**限公司与庞国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汉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汉寿**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