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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497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中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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