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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立发电缆五金机电总汇与广东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496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立发电缆五金机电总汇诉被告广东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立发电缆五金机电总汇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立发电缆五金机电总汇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立发电缆五金机电总汇撤回对被告广东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立发电缆五金机电总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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