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协议离婚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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