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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潘某某与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潘某某诉被告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潘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某、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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