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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起诉津市市**区居委会不予受理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起诉津市市**区居委会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津市市人民法院(2015)津民立字第22号民事裁定,以“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负责人所作出的决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组织成员可以请求撤销,因此上诉人的起诉应该受理。且本案并不属于对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的诉讼,原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不足,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集体成员通过的违法分配征地补偿方案;2、判决被告按照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所得款项分配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所持理由是:被告所通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内容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相违背,且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据《物权法》规定申请对该分配方案予以撤销。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中提交了《关于原城内四组二期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户主会表决》表一张,该表载明原城内四组45户户主对二期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四个不同意见的表决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城内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认为该组作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请求法院撤销的诉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虽然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涉及到分配标准,但须以第一项诉求为基础,因此上诉人的第一项诉求的起诉应当受理。原裁定认定本案为征地补偿款分配数额之诉有误,应予纠正。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津市市人民法院(2015)津民立字第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津**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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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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