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星梦**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长**委员会就申请人湖南星梦演艺影视**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梦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闻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长仲裁字第537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收到该裁决后,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称存在以下撤销理由:1、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裁决无视客观事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枉法裁决,故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明确的撤销理由及双方在接受询问时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仲裁员是否有枉法裁决的行为;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一、仲裁员是否有枉法裁决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从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的形式、内容和履约情况等方面足以体现双方形成的是投资合作关系,共同投资制作电视剧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投资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中也并未对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提出异议,其要求的是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被申请人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可以不承担风险的相关表述。涉案电视剧在制作完成后,因市场不景气导致不能及时发行出去,无法获取收益,这是被申请人作为投资方所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被申请人出于资质、能力或者成本考虑,不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属市场正常现象。仲裁裁决认为该合同形式上是投资,实质是一方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只分享利润的投资保底合同,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从而认定合同无效并裁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全部投资款,严重违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仲裁基本原则,系歪曲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决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不充分,该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有枉法裁决这一事实,而非凭自己与仲裁庭对法律事实有不同认识而推定枉法裁决事实。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仲裁庭有枉法裁决的行为,该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此外,星**司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还认为仲裁裁决上载明的被申请人为“湖南星梦演艺影视**限公司”,而不是“湖南星梦**有限公司”,与昊**司提起仲裁的主体不一致。仲裁庭书面承认系笔误。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星**司提出的该问题在(2013)长仲裁字第537号裁决书中确实存在,但根据本案事实,明显系笔误,且星**司在签收后仍提出了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显然也认为这一问题系笔误,该笔误可由仲裁庭自行纠正,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申请人认为,该案在仲裁委开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其要求收回投资款的依据是解除合同,其并未对双方投资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也未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仲裁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仲裁请求或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裁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径行裁决认定双方投资合同无效,并在此基础上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投资款38万元,违反了法定的仲裁程序。

被申请人认为,其申请仲裁的理由是基于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向被申请人通报任何有关合同履行以及申请人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缺乏履约的诚意和能力。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申请人星**司认为本案所涉之仲裁裁决违反了长**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仲裁庭可以告知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

经查,长**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根据仲裁申请书记载,其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即星**司)返还投资款3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8万元;承担其他损失4万元及其他费用。根据该案2013年11月15日仲裁开庭笔录记载,昊**司当庭未变更仲裁请求,并明确请求收回投资款是基于解除合同,其辩论意见亦明确表示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星**司在仲裁程序中仅认为合同保底条款无效,但亦未主张过合同整体无效。

本院认为,昊**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为星梦公司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其主张法律关系之性质为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与仲裁裁决定性的合同无效并非同一性质,属于仲裁庭认定的民事行为效力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情形,而这种不一致直接影响到裁决的法律依据。仲裁庭并未依据上述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通知当事人变更,在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仲裁庭径行认定合同无效的行为,使当事人未就该事实发表充分的举证及辩论意见,仲裁庭的行为应属违反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仲裁庭作出(2013)长仲裁字第537号仲裁裁决时,违反仲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条件,其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长**委员会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长仲裁字第537号仲裁裁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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