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以考虑子女亲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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