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肖**、中国人**有限公司隆回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肖建成、中国人**有限公司隆回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被告方诉讼主体不符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肖建成、中国人民财**回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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