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肖建成、中国人**有限公司隆回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被告方诉讼主体不符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肖建成、中国人民财**回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健全与湖**电视台公共频道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XX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分行)因与被告王*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邵东**爆竹厂与彭绍体、新邵县**有限公司、曾细产品责任民事判决书
杨**、李**与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