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与李**、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李**、伍**、戴**、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伍**、戴**、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撤回对被告李**、伍**、戴**、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1元,保全费431元,共计86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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