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李**、伍**、戴**、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伍**、戴**、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撤回对被告李**、伍**、戴**、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1元,保全费431元,共计86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