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浩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被申请人**保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钱**、中浩建设**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经理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司以其与湖南助**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浩**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