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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与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原审被告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龙*于2016年4月11日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龙*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龙*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79元,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2039.5元,由上诉人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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