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正诉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振发辅料行、申**、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正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正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32元,原告傅*正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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