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98元,减半收取8399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杨**与杨**共有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曾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限公司与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株洲市荷塘区振发辅料行、申**、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崔**与被告宁乡县大屯营乡宗一村业家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易东升、中华联**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黄**与贺**、吴**、第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国庆与邓任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郭*、蒋勇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