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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限公司与被告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98元,减半收取8399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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