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郭*、蒋勇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柏诉被告郭*、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郑*柏的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蒋*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柏诉称:2013年11月27日,原告郑*柏与被告郭*在长沙市开福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万元,并由被告蒋勇跃作为担保人,该合同约定:被告郭*向原告借款90万元,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3年11月27日到2014年1月26日止;如被告郭*在借款合同到期后3日内仍未归还所欠本金,则被告郭*以未还本金的20%另行计收的违约金给原告;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长沙**民法院管辖;同时,被告郭*还向原告写下借据,被告蒋勇跃向原告出据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27日按照被告郭*的指令向其指定的账户付款90万元。在合同约定期间,被告郭*没有履行其约定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蒋勇跃亦未履行担保职责。二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上述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郭*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款项人民币90万元,利息至2015年4月25日止为6.91875万元(从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4月25日止共1年3个月,按年利率6.15%计算),以及违约金为18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本金的20%)。本息与违约金合计114.91875万元;并由被告蒋勇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债务追索律师费5.745938万元(总金额的5%)。上述金额共计120.664688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郭*、蒋勇跃未到庭进行口头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郭*、蒋**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90万元给被告郭*,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被告蒋**自愿为被告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被告蒋*在借款合同到期后3日内仍未归还所欠本金,则被告蒋*以未还本金的20%另行计收的违约金给原告;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长沙**民法院管辖。同时,被告郭*还向原告写下借据,被告蒋**向原告出据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27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90万元至被告郭*的指令的账户,被告郭*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郭*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蒋**亦未履行担保职责,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蒋**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原告借款给被告郭*90万元,被告郭*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蒋**自愿为被告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郭*偿还原告款项90万元、按年利率6.15%支付利息以及违约金18万元并由被告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本金为9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郭*偿还90万元并由被告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签借款合同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15%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8万元,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提起银行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债务追索律师费的诉请,因其未提交有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90万元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蒋勇跃对被告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诉讼费用16220元,由被告郭*、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