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共有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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