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刘**、伍*云诉被告伍有明、刘**、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16年3月1日,原告刘**、伍*云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伍**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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