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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翁**出庭担任记录。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正月初十经媒婆介绍认识,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原告于2009年正月意外怀孕。因当时双方父母一直反对双方来往,不同意双方结婚,原告无奈之下将小孩打掉,之后原告和被告分手;但被告主动找到原告,称原告身体虚弱需要休养,将原告接到浙江宁波住了3个月。期间原告又怀上被告的小孩,因原告文化程度不高,又是一个思想传统的女性,于是稀里糊涂奉子成婚了。婚后被告不仅不务正业,还有严重的暴力倾向,酒后经常殴打原告。同时,被告有打牌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家庭经济压力巨大。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状况一向不好,多次住院治疗,被告不仅不出治疗费,还经常辱骂原告。以上种种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魏某某结婚证一份,拟证实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3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魏某某住院诊断报告及住院凭证(2011年9月13日至2015年12月13日)各一份,拟证实原告由于身体不适,并多次住院,被告对其不闻不问,双方长期处于互不干涉的状况;

证据三、冷水滩**民委员会证明(2015年12月11日)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就开始居住该社区,冷**法院有管辖权;

证据四、原被告身份证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证据五、证人匡某某的证言,拟证实原被告双方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证人作为原被告的介绍人四次对双方进行过劝和,并接原告回家两次。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1、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比较牢固,经过他人介绍相处两年后才在一起,所以有感情基础;2.原告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尽自己的力量凑了两万元给原告治疗;3.被告个子矮小,珍惜夫妻感情,不存在家暴的倾向。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及其代理人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有效证据。

本院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正月原告意外怀孕。因当时双方父母一直反对双方来往,不同意双方结婚,原告无奈之下将小孩打掉,和被告分手;但被告主动找到原告,称原告身体虚弱需要休养,将原告接到浙江宁波住了3个月。期间原告又怀上被告的小孩,双方于2010年6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1月2日生育一女孩名赵某甲。因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状况一向不好,多次住院治疗,花费较大,而被告靠打零工维持全家生活,家庭经济压力巨大,双方遂产生矛盾。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经过长达三年多的时间,于2011年结为夫妻,婚姻基础较牢。婚后感情尚可,且已生育小孩,只是因为原告患有疾病,花费较大,致使家庭经济压力加大,才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只要原被告相互理解、相互鼓励、相互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暂时出现的困难,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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