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姚**、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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