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健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没有生育小孩,二人也没有共同的财产,只有8万元的共同债务。婚后一直居住在原告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内,被告一直以来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且以赌博为生,被告脾气暴躁,但凡输了钱回来后便是找原告撒气,原告经常被打得第二天无法上班。二人年龄相差17岁,原告以为被告会疼爱自己,但被告不但不呵护原告,反而经常恐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多次提出离婚,被告都不同意。因原告刚从一段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原告不希望再次婚姻失败,每次遭到家庭暴力后一直对被告进行忍让,以为被告会改掉这些恶习。被告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羁押,原告四处筹钱为其还款。但是在这之后被告不但不珍惜这个家庭,反而变得更加变本加厉,不务正业,还在外欠下八万元赌债。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被告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对原告没有任何感情,二人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了尽早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生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改正不好的习惯,维护家庭和谐,被告对原告是关心的,只是不善于表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未共同生育小孩,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积累了矛盾,加之经常争吵,没有有效的沟通,加深了隔阂。原告称多年来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已对被告失望至极,原告希望从痛苦中解脱,故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提出不主张财产及债务分割,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并提交了两张照片佐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时间长,感情基础较深。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积累了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理解和沟通,特别是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双方忽视了对彼此的关心、照顾及精神层面的沟通。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所述情况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的情形。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双方的婚姻出现了离婚的其他法定情形,对于原告所述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通过双方认真交流沟通,相互包容体谅,已有矛盾是可以有效解决的。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姜*要求与被告张*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