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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谭*甲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谭*乙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2、希望原告继续与被告一同生活并培养两个小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27日依农村习俗办酒结婚,后分别于2007年7月22日生育男孩谭**、2010年2月7日生育男孩谭*乙,2012年8月27日在宜章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2、原告曾经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4、原告已做绝育手术。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

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为没有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于2007年1月27日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但由于日常琐事的烦扰、生活压力的增加及双方性格的差异,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婚生男孩谭*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谭*乙由被告抚养;被告主张两个男孩都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十月怀胎、母子情深且已做绝育手术,对于原告主张婚生男孩谭*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谭*乙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双方各自负担。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做绝育手术,为照顾女方利益,本院判令婚生男孩谭*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谭*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与被**某某离婚;

婚生男孩谭*甲由原告赵*抚养,婚生男孩谭*乙由被告谭*某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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