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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钟平衡与被被上诉人桂东县教育局因教育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教育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5)桂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被上诉人桂**育局的委托代理人罗**、陈**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12月7日,桂**育局作出《关于对钟**同志要求撤销其现行反革命分子定性的处理决定》后,钟**要求桂**育局解决老有所养问题。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系落实政策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钟**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钟**上诉称:一、桂东县教育局2014年11月21日的终结处理意见,将定性和开除割裂开来,把开除的责任指定由当时的大队负责。该终结处理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二、钟**于2011年12月7日被平反恢复了名誉,确认了桂东县教育局定性和开除违法。桂东县教育局应当赔偿钟**的各项损失。请求:一、撤销桂东县教育局2014年11月21日的终结处理意见;二、桂东县教育局赔偿错误定性开除,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教师职务,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6.4万元(其中,钟**1995年以来投诉上访开支14,000元、12年误工费及8年退养金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1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桂东县教育局于2011年12月7日出具了《关于对钟**同志要求撤销其现行反革命分子定性的处理决定》,撤销原文教局对钟**同志现行反革命分子定性的决定,并恢复其名誉。此后,钟**不断上访,要求桂东县教育局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桂东县教育局分别于2012年11月8日、2014年4月3日、2014年7月7日、2014年11月21日共四次书面回复钟**。其中,2014年11月21日的《关于钟**同志反映落实老有所养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1、钟**属民办教师,辞退的主体是角塘大队而非教育局;2、教育局已从道义上进行了平反,使钟**得到了安抚;3、钟**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4、鉴于该问题历时已久,建议钟**走司法程序解决。钟**对上述答复意见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一、撤销桂东县教育局四次错误处理决定;二、判令桂东县教育局赔偿钟**1995年以来投诉上访开支14,000元、12年误工费及8年退养金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1万元,合计176.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7日,桂**育局作出《关于对钟**同志要求撤销其现行反革命分子定性的处理决定》后,钟**要求桂**育局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对此信访事项,桂**育局先后四次书面回复钟**,但这些答复对钟**的权利义务并无实际影响。钟**要求桂**育局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系落实政策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钟**要求桂**育局赔偿损失,没有前提和基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钟**的起诉,并无不当。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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